政策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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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貴州省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管理辦法

                                  發布單位:貴州省科技廳發布時間:2018-07-04點擊量:722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貴州省工程技術研究中心(以下簡稱“工程中心”)的組建、運行和管理,充分發揮其在工程技術研究開發、人才培養與引進、科技成果轉化等方面的作用,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組建工程中心旨在增強我省行業和領域科技創新能力,加強科技成果向現實生產力的轉化,提高科技成果的成熟度、配套性和工程化技術水平,加速行業、產業技術水平的提升,加強企業與科研機構、高等院校間的科技合作與交流,為促進企業引進、消化、吸收和轉化先進技術提供重要平臺。

                                          第三條 工程中心主要依托于行業或領域科技資源、人才團隊較強的企業、重點科研機構或高等院校,能夠提供工程化實驗和多種綜合性服務,與相關企業合作緊密,對本行業或產業發展具有明顯帶動作用,并具有自我良性循環發展機制的開放式科技研發實體或機構。

                                          第四條 工程中心的主要任務:

                                          (一)根據我省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針對產業或行業領域的重大關鍵和共性技術問題進行攻關,將具有重要應用前景的科研成果進行系統化、配套化和工程化研究開發,不斷推出適宜產業化的新技術、新工藝和新裝備及具有高增值效益的系列新產品,推動相關行業、領域的科技進步和新興產業的發展。

                                          (二)聚集和培養行業領域需要的高層次工程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為行業或領域提供技術培訓。

                                          (三)工程中心對外開放,接受行業或部門、地方以及企業、科研機構和高等院校等單位委托的技術研究、設計和試驗任務,并為其提供信息技術咨詢服務。

                                          (四)組織開展多種形式的技術交流與合作,積極參與國內外先進技術和裝備的引進、消化、吸收與再創新,幫助企業提升技術水平、開發新產品和提高產品質量。

                                          第五條 貴州省科學技術廳(以下簡稱“省科技廳”)是工程中心建設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貴州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貴州省財政廳(以下分別簡稱“省發改委”、“省財政廳”)對工程中心進行管理。省科技廳根據全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求,對工程中心的建設進行統籌規劃和布局,明確優先發展領域、編制下達工程中心建設的年度計劃,負責制定相關政策、規章制度及工程中心建設過程中的檢查、監督、評估和驗收。有關廳局或部門、市(州、地)科技局具體負責組織本部門(或地區)的工程中心建設項目的申報、組織實施與協調管理,協調解決組建及運行期間存在的相關問題,并提供必要的人、財、物等保障條件。


                                  第二章 立項與實施


                                          第六條 申請建立工程中心的單位,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應符合《貴州省中長期科技發展規劃綱要》所確定的重點領域和產業發展方向。

                                          (二)在相關技術領域具有較強的科研實力,在省內同行業或同領域中技術領先,在省內外有一定的影響,具有產學研合作及工程技術科技成果的轉化背景和成功經驗。

                                          (三)擁有技術水平高、工程化實踐經驗豐富的工程技術帶頭人;擁有一定數量和較高水平的工程技術研發人員,工程設計人員及承擔工程試驗任務的熟練工人。

                                          (四)具有開展工程技術試驗的條件和相對集中的固定場地,具有相關檢測、分析、測試手段和設備。組建完成后,應具備承擔綜合性工程技術研究、開發和試驗任務的能力。

                                          (五)有較合理的科研資產,有籌措資金的能力,能為工程中心建設提供匹配資金和必要的保障措施。

                                          (六)已初步形成良好的發展體制、機制,擁有市場意識和改革意識強、敢于創新、高效務實、科學化管理水平較高的領導班子和精干的組織管理機構。

                                          第七條 省科技廳根據產業發展需求和確定的重點領域,按照“成熟一個,審批一個”的原則,批準下達工程中心立項計劃。

                                          第八條 工程中心的申報與立項程序:

                                          (一)申報單位根據省科技廳發布的有關指導性文件,認真編寫《貴州省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建設項目建議書》,經依托單位審查后報省科技廳。

                                          (二)省科技廳按照全省工程中心的布局進行綜合平衡后,提出是否立項的意見。

                                          (三)申報單位根據省科技廳意見組織編寫《貴州省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建設可行性研究報告》。

                                          (四)省科技廳會同省發改委、省財政廳組織有關專家進行實地考察和可行性論證。

                                          (五)省科技廳在專家論證的基礎上,確定年度工程中心建設項目,下達立項計劃,與申報單位簽訂計劃任務書,并按計劃任務書下拔經費。

                                          (六)對競爭性強,具備招標條件的工程中心建設項目,按照《貴州省科技計劃項目招標投標管理暫行辦法》,以招投標的形式組織立項。

                                          第九條 對產學研基礎較好并以股份制等多種經濟成分共同籌建的工程中心、由各主管部門和行業先期組織培育并已取得成效的待建工程中心,省科技廳將予以優先支持。


                                  第三章 經費管理


                                          第十條 工程中心的建設經費采取財政撥款、單位自籌、社會集資等渠道解決,以依托單位自籌為主。鼓勵企業、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社會團體共同出資,按照股份制形式或現代企業制度組建工程中心。

                                          第十一條 省科技經費一次核定,并按照《貴州省應用技術研究與開發資金管理暫行辦法》進行管理,納入年度計劃。省科技廳下撥的專項經費,主要用于工程中心的科技條件和創新能力建設等,必要的新建和擴建的基本建設所需資金,原則上由依托單位解決。

                                          第十二條 工程中心建設期間,依托單位應根據項目任務書的要求落實匹配資金并先期投入,確保組建工作順利進行。對因故無法繼續實施的,省科技廳將撤銷立項并停撥剩余經費;對已發生的支出經費,酌情收回有關投資或調出有關儀器設備。

                                          第十三條 工程中心建設的財政撥款,應??顚S?,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均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和挪用。經費實行單獨核算,依托單位應按照有關規定編制年度預決算,報上級主管部門和省科技廳,并接受審計監督。


                                  第四章 運行管理


                                          第十四條 工程中心組建期限一般為三年。依托單位根據與省科技廳簽訂的計劃任務書,具體負責實施與管理。

                                          第十五條 工程中心應制定相應的發展規劃,按照現代企業制度自主經營和管理,建立完善的規章制度和財務管理制度。

                                          第十六條 工程中心應在國家相關經濟政策、產業政策和技術政策的指導下,充分發揮市場機制的作用,通過面向社會承接工程化研究開發任務,實行有償服務,取得的經濟收益,用于自身的事業發展。

                                          第十七條 工程中心實行主任負責制,可設立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主任人選由依托單位確定,報省科技廳批準。工程中心主任一般要求由在本行業或領域有一定影響并具有豐富管理經驗的科技人員擔任。

                                          第十八條 工程中心成立由技術骨干和相關行業專家組成的工程技術委員會,工程技術委員會負責工程中心的技術咨詢工作,工程技術委員由依托單位聘任,并報省科技廳備案。

                                          第十九條 工程中心實行開放、流動、聯合、競爭的機制,其人員由固定人員和流動人員組成。固定人員包括工程研究開發、工程設計和管理人員、根據需要配備一定數量的中、高級技術工人。流動人員由項目負責人根據工作需要和研發項目的實際情況聘任,經工程中心主任核準后作為流動編制,其相關費用在項目經費中列支。

                                          第二十條 工程中心應積極創造條件,吸引省內外相關研究人員攜帶成果來黔進行轉化和工程化研究開發和試驗。注重吸引和培養青年科技人才或留學回國、進修人員到工程中心參加研究開發工作。

                                          第二十一條 工程中心應積極開展多種形式的國際、國內合作與交流,定期或不定期地開展學術交流與研討活動,邀請國內外專家、研究人員到工程中心從事研究和技術開發或與國內外有關單位聯合進行研究與開發。

                                          第二十二條 作為獨立法人的工程中心,可視同為省級科研機構直接向省科技廳申請科技計劃項目,并在同等條件下給以優先支持。對于具有較好產學研合作基礎、能夠進入省級以上高新區、產業園區、特色產業基地、示范園區的,給予優先支持。

                                          第二十三條 工程中心的儀器、設備及成套試驗裝備應納入全省大型科學儀器共享平臺進行管理。工程中心可優先、優惠使用全省平臺入網儀器設備。


                                  第五章 驗收與考評


                                          第二十四條 工程中心建設期間,應在每年十二月底前將中心建設進展情況向省科技廳提出年度工作報告,省科技廳將組織技術、管理、財務專家或委托中介機構對建設中的工程中心進行中期檢查或評估,對未按計劃任務書約定執行的,責成限期整改并停撥經費,在限期內整改無效的,將撤消立項并收回已撥經費及調出用項目資金購買的相關儀器設備。

                                          第二十五條 工程中心按項目任務書的要求完成建設任務后,應及時向省科技廳提出驗收申請,并按照要求編寫工程中心建設項目驗收總結資料(含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省科技廳會同省發改委、省財政廳組織同行專家或委托中介機構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后,正式命名并授牌。

                                          第二十六條 對于按照計劃任務書的組建要求提前完成建設任務的,可申請提前驗收。工程中心建設期間,如對原計劃內容進行重大調整,應先提出書面申請,并說明理由,經省科技廳組織專家重新論證并批準后實施。

                                          第二十七條 無正當理由超期一年未能完成建設任務的工程中心,省科技廳將撤銷其立項,并收回所撥經費和調出用項目資金購買的相關儀器設備,對信譽不良的依托單位,暫不受理其申報的各類省級科技計劃項目。

                                          第二十八條 工程中心投入運行后,省科技廳將對其進行動態管理。工程中心應于每年十二月底前向省科技廳提交年度工作總結報告及下年度工作計劃。

                                          第二十九條 省科技廳每兩年一次組織專家或委托中介機構按照工程中心的績效考核評估指標對已建工程中心的運行情況及績效進行評估。對評估優秀的工程中心,省科技廳將給予持續支持或在科技計劃項目的立項上給予傾斜,符合國家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建設要求的,將列入培育計劃,擇優推薦申請組建國家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對評估績效不佳的工程中心責成限期整改,連續兩次評估不合格的,取消其工程中心資格。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解釋權屬省科技廳。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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