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旅游科技示范園區管理辦法(暫行) 文旅科教發〔2021〕119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家創新驅動發展戰略,促進旅游和科技融合發展,推動國家旅游科技示范園區(以下簡稱“示范園區”)建設,規范示范園區評定和管理工作,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示范園區,是以拓展旅游產品、豐富旅游業態、優化旅游服務、提升游客體驗和滿意度為目標,面向旅游業開展科技研發或應用,有明確的地理邊界和獨立管理機構的科技園區、產業園區、旅游景區、特色小鎮等區域。
第三條 示范園區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程序擇優評定,遵循自主創建、注重實效、突出示范、動態調整的原則進行管理。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四條 文化和旅游部負責統籌示范園區的管理工作,主要職責為:
(一)規劃示范園區發展方向、布局、領域,制定示范園區的評定和管理要求、評定指標等相關規定;
(二)組織實施示范園區的申報、評定、考核和監督等工作;
(三)制定示范園區的扶持、發展政策,協調推動有關舉措的實施。
第五條 省級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負責統籌本行政區域內示范園區的建設管理工作,主要職責為:
(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示范園區的申報單位推薦,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
(二)掌握本行政區域內旅游和科技融合發展的動態,制定促進示范園區培育和發展的地方扶持政策;
(三)協助文化和旅游部開展示范園區的申報、評定、監督和考核工作,對已認定的示范園區進行日常管理。
第六條 示范園區的主要職責為:
(一)圍繞旅游業高質量發展,開展科技研發或應用、裝備生產或升級、標準制定或試點等工作;按照可借鑒、可復制的要求,在不同方向、不同領域、不同區域進行引領示范與交流合作。
(二)參加文化和旅游部、省級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組織的重大活動,落實其有關示范園區的各項政策,配合監督與考核工作。
(三)制定示范園區運行發展的組織、經費、安全等具體管理規定,完善組織系統和制度設計,實行重大事項報告制度、信息報送制度等,建立相關管理機構。
第三章 申報條件與評定程序
第七條 申報示范園區,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主業突出,特色鮮明,具有旅游和科技融合發展的良好基礎,在全國范圍內具有引領性和示范性;
(二)有持續的旅游科技研發、應用投入和良好的發展潛力;
(三)近3年內未發生重大網絡安全事件、突發環境事件或安全、消防、衛生等重大責任事故;
第八條 申報示范園區,應當經省級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向文化和旅游部提交下列材料:
(一)國家旅游科技示范園區申報表;
(二)省級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出具的推薦函;
(三)文化和旅游部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九條 文化和旅游部按照下列程序組織評定示范園區:
(一)對申報材料完整性、合規性進行全面審核;
(二)組織專家組對申報材料進行評審;
(三)組織專家組通過現場答辯、實地考察等方式進行現場評審;
(四)專家組向文化和旅游部提出綜合評定意見。
第十條 文化和旅游部應當根據評定情況擇優確定公示名單,在文化和旅游部政府門戶網站公示5個工作日后,對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發布公告予以認定。
第四章 監督與考核
第十一條 示范園區應當于每年2月底前將上年度發展情況和本年度工作計劃經省級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報送文化和旅游部。
第十二條 文化和旅游部、省級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示范園區的日常監督,必要時可視示范園區的建設和發展情況開展不定期抽查。
第十三條 文化和旅游部應當每3年對示范園區進行一次考核??己私Y果分為通過考核、限期整改、撤銷認定三種。限期整改的期限不超過1年。
第十四條 示范園區有下列情形之一,由文化和旅游部撤銷示范園區認定:
(一)申報時通過提供虛假材料或采取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示范園區認定的;
(二)提供違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產品或服務,對社會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
(三)因管理失當造成重大負面影響,未按期整改落實的;
(四)發生重大網絡安全事件、突發環境事件或安全、消防、衛生等重大責任事故,負有主要責任的;
(五)考核未通過,限期整改仍未通過的;
(六)有其他嚴重違法違規行為的。
第五章 服務與支持
第十五條 文化和旅游部支持示范園區內符合條件的項目申報相關文化和旅游產業發展專項資金及科技發展專項資金,支持示范園區申報國家各級科技計劃項目,支持示范園區與高等學校、科研院所、文化和旅游企事業單位等開展產學研合作。
第十六條 文化和旅游部、省級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積極推動地方政府研究制定本行政區內支持措施,為示范園區發展營造良好的政策環境。
第十七條 各級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支持示范園區內符合條件的優秀人才按照有關規定申報相關人才計劃項目,參加各級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組織的各類培訓活動。
第十八條 各級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為示范園區旅游和科技融合發展創造有利條件,提供多種形式的支持與服務,不斷提升示范園區的建設和發展水平。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文化和旅游部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