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技術轉移示范機構管理辦法 國科發火字〔2007〕565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落實《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06-2020年)》,推進科技進步和自主創新,加速我國的知識流動和技術轉移,促進技術轉移機構的健康發展,規范技術轉移機構的管理,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的技術轉移是指制造某種產品、應用某種工藝或提供某種服務的系統知識,通過各種途徑從技術供給方向技術需求方轉移的過程。
技術轉移機構,是指為實現和加速上述過程提供各類服務的機構,包括技術經紀、技術集成與經營和技術投融資服務機構等,但單純提供信息、法律、咨詢、金融等服務的除外。
技術轉移機構可以是獨立的法人機構、法人的內設機構。
第三條 技術轉移機構是以企業為主體、市場為導向、產學研相結合的技術創新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促進知識流動和技術轉移的關鍵環節,是區域創新體系的重要內容。
第四條 國家及地方各級科技行政部門負責對全國及所在地區的技術轉移機構進行宏觀管理和業務指導。
第二章 主要功能與業務范圍
第五條 技術轉移機構的主要功能是促進知識流動和技術轉移,其業務范圍是:
(一)對技術信息的搜集、篩選、分析、加工;
(二)技術轉讓與技術代理;
(三)技術集成與二次開發;
(四)提供中試、工程化等設計服務、技術標準、測試分析服務等;
(五)技術咨詢、技術評估、技術培訓、技術產權交易、技術招標代理、技術投融資等服務;
(六)提供技術交易信息服務平臺、網絡等;
(七)其它有關促進技術轉移的活動。
第六條 大學和科研機構應建立技術轉移機構或機制,整合大學和科研院所的內部資源,將其承擔的國家重大科技計劃、競爭前技術與共性關鍵技術研發、引導戰略產業的原始創新和重點領域的集成創新所形成的成果,盡快轉移和擴散到企業。
第七條 現有的綜合性技術交易服務機構應發揮區域技術交易樞紐的作用,利用公共信息服務平臺,提供覆蓋技術轉移全程的一站式、網絡化的技術轉移公共服務。
第八條 為提高技術轉移服務的專業化水平與質量,鼓勵建立專業性技術轉移機構,支持現有技術轉移機構向專業化方向發展,圍繞一個或幾個特定技術領域開展技術轉移服務。
第三章 國家技術轉移示范機構的評定與管理
第九條 國務院科技行政部門負責國家技術轉移示范機構(以下簡稱示范機構)的管理工作,在綜合考核評價的基礎上,評定一批服務能力強、業績顯著、模式明確的國家技術轉移示范機構,使其發揮示范帶動作用,并培養其成為國家技術轉移的骨干機構。
第十條 申報國家技術轉移示范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發展方向明確,有符合本機構實際情況和發展要求的經營理念。
(二)有適合機構本身發展要求的獨特商業模式、特色經營項目和核心競爭力。
(三)有兩年以上從事技術轉移業務的經歷。
(四)有符合條件的經營場所;有滿足經營要求的辦公設備和條件;有獨立的網站;有穩定的客戶群及長期合作伙伴。
(五)機構主要領導者具有較強的開拓創新精神、豐富的實踐經驗及較高的管理水平;有符合規定的專職人員,綜合性技術轉移機構專職人員在20人以上;人員結構及部門設置合理,管理人員中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的占80%以上;科技人員的比例不得低于本機構從業人員總數的60%。
(六)管理規范,規章制度健全,有明確的從事技術轉移服務的章程、客戶管理服務規范和程序、健全的內部管理制度、科學合理的員工激勵和懲處制度。
(七)有較顯著的服務業績,經營狀況良好。
(八)在行業內有較高的認知度和知名度;連續兩年無投訴、無訴訟,或有投訴但機構無責任,有訴訟但從未敗訴。
第十一條 申報國家技術轉移示范機構,由符合條件的技術轉移機構提出申請,經其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報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或行業科技行政部門,由其擇優推薦給國務院科技行政部門。
第十二條 國務院科技行政部門組織專家進行評審,依據評審意見評定“國家技術轉移示范機構”并予公布。被評定為國家技術轉移示范機構的單位與其主管部門的隸屬關系不變。
第十三條 國務院科技行政部門將定期對國家技術轉移示范機構進行考核,考核工作按照國務院科技行政部門相關機構發布的《國家技術轉移示范機構評價指標體系(試行)》執行。對連續兩年不能達到標準的機構,將取消其國家技術轉移示范機構的資格。
第四章 扶持與促進
第十四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等法律、法規及《國家技術轉移促進行動實施方案》,各地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應在財政、稅收、人才等方面為技術轉移機構提供政策支持。
第十五條 國務院科技行政部門將技術轉移機構的管理工作納入國家創新環境與產業化建設的內容。在國家科技計劃中安排技術轉移經費,對國家技術轉移示范機構的技術轉移行為進行補助以支持其能力建設。
第十六條 地方和行業科技行政部門要將技術轉移機構的管理工作納入當地及本行業的科技發展計劃,為技術轉移機構的建設和發展提供必要的經費和條件支持。
第十七條 國務院科技行政部門將不定期對國家技術轉移示范機構的工作進行評價和總結,并對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地方和行業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可參照本辦法制定相關細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國務院科技行政部門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